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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乐亭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农信网 2024-04-01 19:27:37 综合内容 231

【扫黑除恶】乐亭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8月23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涉恶势力韩某某、秦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秦某某、韩某某、阎某某、于某某、王某单独或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秦某某、韩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阎某某、于某某积极参与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为恶势力成员。被告人韩某某与同案犯任某某(已判决)、杨某(已判决)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经乐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秦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被告人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韩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三个月;依法追缴被告人韩某某、秦某某、阎某某、于某某、王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韩某某、秦某某、阎某某、于某某退赔被害人康某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韩某某、秦某某、阎某某退赔被害人马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二千元;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钱款、车辆、船只、银行卡等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来源:乐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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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3 评论

  • 李大坪

    李大坪

    这种行为太不道德了希望能给当事人个深刻教训。

    2024-04-10 10:18

  • 润香

    润香

    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严惩维护社会秩序。

    2024-04-07 13:21

  • 漫步在云端的羽毛

    漫步在云端的羽毛

    真是好样要坚决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024-04-0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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