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局发布《水产品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607-89)规定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如:
1.磷:不应超过0.5毫克/升。
2.氮:不应超过5毫克/升。
3.悬浮物:不应超过25毫克/升。
4.化学需氧量(COD):不应超过150毫克/升。
5.生化需氧量(BOD5):不应超过30毫克/升。
6.铅、汞、铬、铜、锌、镉、砷、硒、氰化物和氟化物等物质排放限量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需要注意是不省份和地区排放标准可能有不因在进行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前必须仔细了解当地具规定。为了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水产养殖企业还应该采取各种科学、有效技术手段进行废水处理和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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